獨立機構應符公平公正原則
在後現代文明及民主政治中,獨立機構或獨立單位的重要性與日俱增,在防腐去貪及追求公平正義、尊重專業分工、實踐多元自由理念上,皆有其極重要的功能與角色,已成為民主社會的重要指標。但台灣卻因為政治惡鬥及政治人物私心自用,在獨立機構與獨立單位上,走得跌跌撞撞,台灣如果要實現政治清明、追求社會正義,必須要有建全的獨立機構,這是台灣民主化的極重要工作。
看看當前現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設立的第一個獨立機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即紛擾不斷;獨立機構金管會更是風風雨雨;華視在公共化的過程中,人事問題也是紛紛擾擾;甚至前不久爭議不斷的中央研究院院士會議,就因為認識不清,中研院形式上為總統府所轄,但是實質上為獨立機構,此為國際慣例。
獨立機關,一般而言,為針對特別需要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充分顧及政治與社會多元價值之公共事務,執行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之事項。獨立機構要「獨立」的最重要功能有三:
一、調查或監督有權力者:有權力單位或個人最容易掩蓋犯罪,或壓迫調查,所以必須有獨立機構行使權力。在國家體制內,如監察院與司法院,在體制外成立如香港知名的廉政公署、以及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制度等。
台灣的監察委員與大法官皆由總統提名,已有裁判兼球員之譏;廉政公署等的獨立單位,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尤其是從「三一九」槍擊案,到現在的第一家庭疑案,民間再三呼籲設置獨立檢察官,以昭公信,政府當局卻置若罔聞。
二、涉及重大利益,尤其是金融方面:美國的獨立機構早期全部皆著重於此,一八八七年設立州際商務委員會,為全球第一個獨立機關之設立,最知名的如一九一三年設立的聯邦準備理事會、一九一五年聯邦貿易委員會、一九三四年證券交易委員會等。台灣的金管會、證交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銀行等皆應是獨立機構,但是捫心自問,這些機構在台灣真的不受行政干預,獨立行使職權嗎?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政黨利益:在國外例如人權委員會、勞工關係委員會、環境保護署等都是獨立機構,不受政黨干預;尤其是選委會、公視集團、NCC等,是全世界公認最需要獨立行使職權的單位,但是選委會與公視完全獨立公正嗎?
現代民主需要獨立機構,是要獨立於政治控制,排除政黨干預,但是在台灣我們污辱了獨立機構,選委會有委員竟然公然替政黨站台,主任委員政治立場鮮明,這是民主的笑話;環保署在北宜高速公路中節節敗退、全面失守;金管會、證交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銀行,政治運作的痕跡累累。
更可議的是行政單位掌控人事權,此次大法官認為NCC是立法權侵犯了行政權,但是行政院版的委員名單,真的公正、公平、公義嗎?從金管會、證交會、選委會、公視等的人事中,執政黨真的用人沒有政黨色彩嗎?為何監察委員名單卡在立法院一年多,仍僵在那裡?
台灣只有私心自用的政治惡鬥、只有結黨營私的一黨之私,根本沒有獨立機構生存空間,所以失去了防腐去貪、公平正義、尊重專業、多元自由等的機制,才導致今日的亂局。
真心期待台灣能有許多獨立於政治控制,不受政黨干預的獨立機構,以勇氣實現公平正義,才能使台灣有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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