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高兩市市長與議員選舉的觀察
十二月九日是台北與高雄兩個直轄市的市長與市議員選舉投票日,競選活動正緊鑼密鼓的在進行,從媒體的報導可以看到參選的各方,口水戰、揭弊戰、黑函攻訐、相互抹黑、呼籲退選、操作棄保、暴力踢館、南北站台,真是花招百出,心機用盡。
北高兩直轄市是台灣的首善之區,選民原本期待能看到選風端正,進行一場堪為典範的高品質選舉,但是經過從醞釀到行動,在經過的競選過程中,卻未見政黨、參選人、助選員、選務機關,有何改進之處;媒體的表現亦令人失望,既未能盡到充分告知選民,此次選舉所選出的市長他們的職權與權利義務是什麼,也未指出應具有什麼條件、特質、經驗與品格的人才能適任這個職位。
當然選民自己也有責任,只關心這些候選人的黨籍、意識形態和統獨立場,對陳水扁總統、對馬英九市長是加分還是減分。擁馬的選民視這次選舉為對馬市長品格操守的信任投票;挺扁的選民則視這次選舉為陳總統能否由弊案深淵中爬出過關的關鍵;而全體國人更把這次只占台灣人口五分之一的北高兩市選舉,看作是二○○八年總統大選的前哨戰。
在這裡我們要特別指出的是,選舉活動雖然如火如荼的進行,但是不管參選者競選活動的重心和選民們注意的焦點,都偏離了選市長、議員應著重的要點。做為直轄市長、議員,依有關法律的規定,其職權主要的有如下各項。
依我國憲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市職權有市教育、衛生、實業、交通;市財產之經營及處分;市公營事業;市稅、市債;市慈善及公益事項等。至於跨越省市及全國性之政務,概由中央統轄。
又依地方制度法第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為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依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的自治事項,有組織及行政管理、財政、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體育、勞工行政、都市計畫及營建、經濟服務、水利、衛生服務及環境保護、交通及觀光、公共安全、事業經營及管理和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第十三類四十六項。
直轄市議會的職權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有議決市法規、預算,特別稅課及臨時稅課和附加稅課、財產處分、市府組織自治條例、市府提案、議員提案,以及審議決算與接受人民請願等十項。
直轄市市長及議員的職權既如上述,則候選人競選活動的重點,就應該是根據法律規定,在職權範圍內提出興革的主張,並證明自己有執行這些職權的能力,並找出市政上的問題,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知道市民的痛苦所在與不滿原因,尋求改善與緩解的辦法。
做為直轄市的選民,應該盡到的責任是:拋棄自己在政黨及意識形態上的偏好,不受天王站台、造勢相挺、旗幟廣告、謠言耳語與電子媒體的激怒挑撥;冷靜客觀的審度他們的政見、分析他們的主張、測量他們的政黨左右力、檢驗他們的學識、能力、經驗、氣度和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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