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September 13, 2006

轉載-可以有立場 不可沒是非 文/人間福報社論

可以有立場 不可沒是非



民主政治的特質,就是容忍多元的政治主張,使每一個人民都有表達其政治意見的自由;而表達政治意見的方式也是多元的,既可以在媒體暢所欲言,也可以集會結社凝聚共同理念,更可以遊行示威作政治抗爭。但是在法律的規範之下,也有不被允許的行為,其一是人身攻擊,包括謾罵、抹黑,以及沒有事實根據的造謠。其二是暴力的行使,或以其他手段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如果以上述的標準檢視這次反貪腐及擁扁兩派對立的各種行動,截至目前為止,堪可安慰的是尚未出現暴力事件;至於人身攻擊,則完全不及格。當事人互揭瘡疤,互爆陰私,口出惡言,製造謠言之外,各有立場的媒體也不惜以美麗的包裝,從事這類勾當。說句難聽的話,為了政治立場,寧可失去媒體的格調與尊嚴,令人可嘆。

日前某媒體特意引用憲法學者的論點,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明訂給予國家元首刑事豁免權,其立法精神乃在於總統負責國家大政,其責任遠較個人之事更重要,因此賦予元首不受芝麻小事羈絆的權利,故類似財產是否完全申報,國務機要費動支有無瑕疵等,皆屬芝麻小事。其次是「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原則上連偵查都不可以,遑論約談、搜索、拘提或羈押?

此一憲法學者的論點,顯然罔顧學術專業。首先,大法官八十四年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所謂總統不受刑事訴究之特權或豁免權,乃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法規定」。依大法官之解釋,刑法規定的傳喚、偵訊並未排除在外,只是暫時不能起訴而已。

其次,該憲法條款之制憲精神,亦非為元首不受芝麻小事羈絆而設。試問何謂芝麻小事?總統夫婦共同蒐集發票申報偽帳是芝麻小事乎?如果是芝麻小事,為何要動員官邸一家人去找人頭、尋發票?總統一而再、再而三的說謊、抵賴也算是芝麻小事?事實上憲法條款的基本精神乃類似中國古代「刑不上大夫」的深義,乃是尊重總統有崇高的道德情操與人格的尊嚴,相信總統以元首之尊,何致於斤斤於蠅頭小利?如果只是為了怕瑣事打擾總統,則行政院長、各部會首長那一位不是日理萬機?為何他們就不能因芝麻小事享受刑事豁免權。

一九七四年美國總統尼克森之下台事例,可作為一面鏡子。當一九七二年水門事件被華盛頓郵報爆料後,尼克森也有拗到底的企圖,甚至還為此調整司法行政人事。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傳票,要求白宮交出相關錄音帶時,尼克森也援引總統行政特權拒絕配合,檢方不得已只能送請最高法院裁決。聯邦最高法院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判決,總統必須交出錄音帶。錄音帶一旦曝光,尼克森終致提出辭職聲明書黯然下台。

我們不願臆測阿扁總統此時的心境如何,也不能預言政局未來會如何發展,只是認為媒體具有政治立場自無可厚非,但以曲解憲法、去迴護一位已被公認為不再適任的總統,就太不足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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