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特別費的迷思
首長特別費發展迄今愈演愈烈,在法令規範未清,以及審計、主計及會計等相關單位未能適時釐清自己權責下,如今已無限上綱至全國六千多個有領特別費的公職人員,迫使他們陷入了貪污的罪責中,甚者延燒至村里長的事務費,如果此事不適時處置,恐會引發台灣有史以來最大的政治風暴。
屆時,不僅現在領有特別費的六千多個公職人員會全被起訴,若往前追溯二十年,則涉及的人數恐會有數萬人之多,如果把村里長也牽扯進來,大概就會有近十萬人會因特別費被調查,不僅這些人會忙於司法調查無心公務,司法機關也會因偵辦這些案子而陷於更大的司法危機,無力去偵查其他的案件,影響人民權力甚巨。
有鑑於此危機恐會一發不可收拾,台南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建議台灣高檢署檢長謝文定,召集檢察長會議,訂定特別費處理準則。但謝文定卻認為此刻討論偵辦標準,恐會引來不必要質疑,而沒有同意。
有關特別費事件,在政治人物的炒作及媒體的渲染下,人民似乎是看得霧煞煞,不知何者為是?何者為非?尤其和陳水扁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牽扯不清下,民眾更是霧裡看花。所以,我們認為司法機關實有必要去訂定特別費偵辦的標準,並進一步解謮下列幾個特別費的迷思,讓民眾以及領有特別費的公職人員清楚其規範在那裡,而不是一筆糊塗帳,怎麼算也算不清。
迷思一:特別費可否用置於私人的口袋中,用於家人及自己的私人費用?若是不可用於私人,無論是需要單據核銷或是只要領據合銷,只要被查出用於私人就是貪污?
迷思二:特別費不需要單據核銷而直接轉入帳戶內的,是否為法令規範?是否用不完要依法退回?如何退回?如直接入帳是法令規範,則就不能以此做為進入私人口袋之判定。至於用不完的部分,如無法令規範要退回或退回的方式,則這是法令陷人於不義,則必須要詳加考量。
迷思三:國務機要費是否和特別費相同?如不同就要依相關法令分別偵辦,而不是一視同仁,用同一個標準去偵辦。更不可混在一起,以為何特別費可以,國務機要費卻不可以的詭辯來模糊焦點。
迷思四:是誰拿發票報帳有無差別?無論特別費或國務機要費,在需要單據核銷的部分,當發現有造假、報假帳及收集而來發票時,也要區分是首長授意而為或是承辦人便宜行事之為,此兩者之間是有極大的差別,不可混為一談。
迷思五:在此時訂定特別費的查辦標準是否有為某人量身訂作之嫌?還是避免引發台灣最大政治風暴的最佳方法呢?目前,連司法院長、檢察總長等二十幾位的檢察長都被告發,可見此事已愈趨嚴重,若不能及早訂定查辦標準,則會讓檢調司法單位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總之,為了防範特別費所引發台灣的政治風暴,司法檢調單位不可不慎,及早解讀特別費迷思,訂定出統一的偵辦標準與規範,要不然在無窮盡的特別費告發司法起訴風暴下,早已陷入政經空轉的台灣,將會就此沉淪,陷於永難再生的浩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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