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November 18, 2006

轉載-公職人員的財產沒有隱私權 文/人間福報社論

公職人員的財產沒有隱私權
台北市長馬英九因特支費的發票核銷問題,引爆出他從政以來最大的政治危機。此一原本是承辦人員便宜行事自做主張,將小額發票換為大額發票來核銷的行政業務疏失之事,卻陷馬英九於涉嫌貪污的窘境中。雖說,首長特支費可分為需單據核銷及不需單據核銷而逕行撥入到個人帳戶中兩種,現在需單據核銷的部分已可了解是業務承辦之錯,而非馬英九授意去收集發票,不同於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是陳水扁或吳淑珍刻意去收集來報帳,並且無法清楚交代報帳後的流向,所以基本上最大的差異是陳水扁有去碰發票,但馬英九卻不去碰發票,這是兩者最大的不同。可是,目前從此一問題延伸出來的是馬英九的財產何以能夠逐年增加到目前六千多萬元的存款,對於這個問題馬英九尚無法提出清楚的交代,也是其被質疑把公家錢放進個人口袋之處。針對此一質疑,馬英九強調他及太太周美青之薪資係每月定時由服務機構匯入個人帳戶,逐筆可查。尤其周美青任職銀行,年收入加上獎金都較他高,且部分存款享有員工優利;加上他們夫婦兩人均屬首長或高階主管,且均工作忙碌,無暇消費,平日除民生必須品外,鮮少額外支出,相對儲蓄較高,所以存款增加較快。以八十二年九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止,平均一年可以增加約三百九十六萬元,主要就是薪資及存款利息收入。既然馬英九的財產是以薪資及存款利息收入為主,每一筆都可以輕易從帳戶裡查到,為何馬英九不直接公布他存款簿的每一筆收支呢?何必要去考量要不要將個人財產隱私權完全赤裸裸的呈現在大眾之前呢?馬英九更認為這會涉及到他太太的財產隱私權,必須尊重太太的決定。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五條規定,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財產,應一併申報。在施行細則第十七條:所稱存款,係指存放於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等機構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及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包括新台幣、外幣(匯)及其他幣別之存款在內,在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存款、有價證券、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每類之總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或有價證券之上市股票總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都需申報。基本上,馬英九已依上述相關規定每年申報他及其太太的財產,只是沒有將細目公布出來,然而在大家質疑這些存款的來源時,就不是口述每年可增加近四百萬元的薪資及利息所得就可以交代了事。陳水扁被人質疑貪污的最大問題,就在於說不明白各種金錢的流向及來源,現在馬英九的存款在被人用放大鏡來檢視時,就更應該坦蕩蕩、毫無隱瞞的將細目公告出來,說明白、講清楚,這是保證自己廉潔不貪的唯一法門。總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是讓外界了解公職人員財產移轉情形,讓公職人員的財產更透明;所以,它已是某種程度的宣示公職人員的財產是沒有隱私權的。就此一理念而言,馬英九不必過於考量他及家人的財產隱私權,這是政務官必然的宿命,想要明白的宣示從政的清廉,就要把他的財產完完全全的攤在陽光下,不要再去想保有財產穩私權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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