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見獨立檢察官制度的設置
影響整個司法制度的「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可望在今天立法院院會中三讀通過。修正案最主要的精神在於引進類似國外的「獨立檢察官」制度,也就是在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別偵察組」,職司偵辦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及部會首長和高階將領的貪瀆案件。這項設置已經趨近獨立檢察官制度,但是因為國內的司法長期以來受到政治甚多干預,能否獨立辦案仍有待司法從業人員的努力。
這次法院組織法的修正重點之一是建立檢察總長的任期制,其任職改由總統任命,經立法院同意。這項修正的目的一則使得檢察總長更具民意基礎,二則讓檢察系統擺脫政治的枷鎖。過去因為不受民意機關的監督,而且當政者動輒以政治需求更換人選,影響司法獨立的形象,如今可以稍微擺脫政治的干預。
新修正的組織法最受矚目的還是特別偵察組的設置,特偵組由六名以上檢察官組成,並由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特偵組的檢察官由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用,不受轄區限制。而且為免不當干預,特偵組對於高官和選舉舞弊事件的偵辦,必須等到偵查終結,立法院才得要求檢察總長到立法院報告。
法條的規定基本上符合了獨立偵辦的精神,這種形同獨立檢察官的制度是國內司法史的首次變革,一則突破長期以來司法無法獨立的窘境,二則參照國外的制度,不僅可以整肅官箴,還可以確立司法獨立的精神,對於鼓勵司法官的士氣有絕大的作用。
而檢察總長的提名權在總統手上,難免會有政治任命的疑慮;未來若有立法院把關,檢察總長的人事任命將更客觀,不過,經過立法院這一關,未來會不會有立委動輒關切案情或請檢察總長「蒞臨」的情況,值得觀察。
國內司法長期以來備受政治干預,而政治風氣也不佳,政黨為了私利鬥爭的情況時有所見,通常都把司法當作工具。政治人物尤其如此,當法院對自己做出不利判決時,則批判司法不公,或動輒率眾到司法院抗議,不尊重司法的情況十分普遍。
獨立檢察官制度在國外的辦案成效可以說是成績斐然,以美國為例,尼克森的水門案件、柯林頓的緋聞案,都是透過獨立檢察官的調查偵辦,讓真相水落石出。由於獨立檢察官不畏政治干擾、權勢的作風,贏得民眾的尊敬,也為司法獨立的精神樹立了典範。
國內過去並沒有這樣的制度,也很少有辦過高官的弊案,就算是辦一些政治人物的貪瀆或是賄選案件,也多半不了了之,或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畢竟司法還是不太敢捋政客的虎鬚。由於司法不獨立,基層司法官先後成立了司改會和檢改會,鞭策司法高層能夠挺直腰桿,同時呼籲政客拿開那隻干預司法的黑手,努力多年之下,這次的法院組織法修正案總算有了回應。
如果這項新制對於司法獨立有幫助,其實它就是一般民眾的期待。這項修法還需要政治人物和司法人員的共同努力,必須認知司法獨立的重要,並加以堅持和貫徹,否則,法修得再好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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