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urday, April 28, 2007

轉載- 救濟職災 預防職災 消除職災 文/人間福報社論

救濟職災 預防職災 消除職災



四月二十八日是「工殤日」。殘障聯盟於「工殤日」前夕,為了保障職災致障者的權益,提出五大訴求。並呼籲整併與《勞動基準法》相關的法令規章,統整成《職災勞工補償及重健保險法》,使分散於不同法令中的職災補償制度一元化,俾得兼顧社會重建與身心復健的雙重補償功能。

從統計資料來看,台灣每年勞工保險給付職業災害案件高達五萬餘件。其中因工作傷害而造成殘障者,近五年來累計有一萬八千八百零七人。單單去(民國九十五)年因職業災害致殘的人數就有四千四百零八人;平均不到兩小時,便有一人因工作傷害導致身體殘障;若以工作時間計算,則平均每工作時二十八分鐘便有一位勞工因工作傷害導致身體殘障。這個數字相較於先進國家高出數倍。

一位勞工遭到職業災害之後,雖幸能保全性命,但其身心的痛苦、生活的不便、工作能力的減低乃至於喪失,甚至因而造成的家庭問題與社會問題都不容忽視。職災的受害人,其人生遭逢重挫,面臨重大轉折,重建之路極為艱辛。

殘障聯盟此番所提五大訴求分別為

:一、放寬為保障勞工權益,加強職業災害預防與生活重建而制定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給付條件。二、為減少勞工的工作災害和對職責受害者的重建,應成立「勞工職災預防與重建中心」。三、為掌握受害勞工的資料以利追蹤輔導協助,應建立職災勞工重建個案管理系統。四、由於職業災害的發生,多半由於人為疏失所造成,應可加以預防,所以應建立職災預防系統。五、對於遭到職災的勞工回復工作與輔導接受職業訓練。

殘障聯盟的訴求,對勞工而言,均是當前急待解決的問題;政府應予重視並尋求可行的對策。此外,在發生職業傷害後,受傷勞工在醫療及復健期間不能工作,但現行關係職災勞工權益的規定,散見於各不同的法令規章,勞方、資方無所適從,有時連主管官署也搞不清楚,造成許多從中謀利的勞保黃牛和社福黃牛,使勞方受損,也使資方和主管官署壞了名聲。因此整併各項相關法規為統一的《職災勞工補償及重建保險法》亦應為當務之急。

何以職災一再發生,若追究其責任,勞資雙方均不可推卸。因為「共同營造安全衛生的職場,重視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檢查及監督,以有效預防職災的發生」,是勞資雙方和政府主管官署必須具有的正確認知與共同負起的責任。

經營企業的資方固然要明白,營造安全的工作環境、提供適宜的預防設施與幫助勞方獲得正確的安全工作知識與技能,是資方的責任;勞工也應自覺加強職業安全衛生教育、遵守工作安全守則,勿貪一時方便,而造成終生遺憾;主管官署則必須落實勞動檢查機制、改善職場環境和工作條件,並協助企業營造優質安全的工作場所。根本之圖乃在於事先的預防。「工殤日」不是一個儀式,不是紀念假日,是哀悼的日子,是反省自責的日子,也是提醒大家提高警覺,避免工殤,進而消除工殤,使悲劇不再發生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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