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立國」應有的態度
自鴉片戰爭戰敗後,中國人對待外族的態度起了深層的轉變。百餘年來,天朝的傲慢被「船堅砲利」打得粉碎,從朝廷到庶民,卑躬屈膝,自我矮化,此一心理迄今未衰。但是這種自卑感卻發洩到弱勢外族的身上。看看我們對東南亞諸民族是何態度?看看我們對原住民是何態度?看看我們經濟優勢時對大陸的同胞又是何態度?再看看對待今天對待在台外勞、外籍配偶是何態度?這些答案可充分顯示,我們從未以平等的態度去對待「非我族類」,不是阿謏奉承,就是氣指頤使。
最近報載,當年部分國軍在抗共失敗後逃至泰國北部,在定居數十年後,有的千方萬計回歸台灣,有的則在當地娶妻生子。然而泰國卻不承認他們的國籍,認為他們仍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但中華民國也不承認他們的國籍,不准他們入境台灣。其中一位年輕「無國籍」人士就被當作人球踢來踢去,日前他終於以矇騙方式回到泰國「老家」。他的感慨是:受夠了台灣官員的百般刁難,受夠了被台灣官員稱他為「垃圾」,泰北的生活雖然艱辛,但至少尚能保持一些做人的尊嚴。
台灣不是自命為「人權國家」嗎?為什麼會歧視具有中華民國身分者在國外所生的子女?「人權國家」的官員不僅未能為這些陷入困境而情況特殊的人解決法律的束縛,反而稱之為「垃圾」,棄之不顧。「人權」也者,不是本國人才能享受的特權,而是要以同一標準,對待所有的人類。
這位被囚禁在台灣的「人球」,並非單獨的例子,還有很多泰北孤軍的後裔,雖然嫁到台灣十年,迄今仍領不到身分證,官員互踢皮球,得到的答案是:「你們為何不當泰國人?幹嘛要跑來台灣?」因此他們已提出告訴,控告警政署違法。我們不相信他們會勝訴,因為官員們擁有法律解釋權。
例如這批孤軍的後裔,警政署就堅持要對「移民法」作嚴格的解釋,也就是這批人必須先提出「無國籍證明」,才能取得合法身分。泰北孤軍是一特殊的歷史產物,他們的不幸,責任在政府,與一般的「無國籍者」入境,根本不同,警政署本就應該為他們尋找能夠居留的法律管道,而不是「從嚴」解釋法律,把他們推到無助的境地。
這基本上是心態問題—看不起這些孤軍的遺孤。這歧視心態不止是對待泰國孤軍的後代,同時也在東南亞諸國的配偶,以及大陸新娘身上看到。她們常常受到大家的打罵,並以僱佣的心態,壓迫她們整日工作。她們由於語言的隔閡,無從尋求法律救濟,只能忍氣吞聲。他們大部分沒有工作權,因而沒有經濟自主性;如幸而生兒育女得以在家庭中提高地位,但因語文的障礙,其所生的新台灣之子,自小就形成了自卑心。
高唱以「人權立國」的台灣執政者,若能以「希望人如何對待我,我便如何對待人」的態度來面對這些題,就都不成為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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